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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随着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策的落地,吉林省实现了所有跨境电商业务模式全覆盖发展。此前吉林省跨境电商主要开展的是零售进出口业务,新的业务模式出现后,不少企业和个人有很多亟待解决的疑惑,对此,长春海关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解读。
问:在吉林省备案的跨境电商企业,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能否实现货物在非吉林省口岸离境,如何办理该业务?
答:针对吉林省电商企业的特点和吉林省对外物流通道局限性的现状,长春海关很快将出台相应的监管方案和业务办理指南,帮助企业量身定制通关方案。
遇到这种情况,企业首先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有关规定在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并在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类型中勾选相应的企业类型。已办理备案未勾选企业类型的,可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提交信息变更申请,由海关进行审批。如果想开展海外仓或退运业务,还应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在办理货物通关时,假设企业想通过深圳口岸离境,货在吉林,可以选择在吉林省申报报关单,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清单,经海关监管后转关至深圳口岸出境。如果企业货在深圳,可以选择在吉林省申报报关单,货物按照全国通关一体化模式经深圳海关监管后由深圳口岸出境。当然,企业也可以选择在深圳申报报关单,直接经深圳口岸监管出境。
这也是此次跨境电商B2B出口试点*策在物流便利方面的亮点,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时效性更强,更便捷的方式办理通关手续。
问:如果企业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海关对企业资质有要求么?
答:首先,要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企业首先应当在所在地海关以跨境电商企业类型完成备案。其次,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当为海关一般信用及以上信用等级企业。第三,企业还需要完成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满足以上三点就具备了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条件。
问:跨境电商已经成为百姓日常生活购物的主要渠道,海关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都有哪些举措呢?
答:提高企业合规性。对于参与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海关对其有备案的要求,其中物流企业和支付企业需要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要求企业向海关实时传输施加电子签名的“三单”信息,企业对传输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对准入商品提出明确要求。要求跨境电商企业不得进出口涉及危害口岸公共卫生安全、生物安全、进出口食品和商品安全、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以及其他禁限商品。进口商品必须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商品。
对进口商品实施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责令企业对不合格或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商品采取风险消减措施;对监测发现的质量安全高风险商品发布风险警示并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同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力度。
长春海关也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走私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都无法保障,应选择正规的跨境电商平台。
(文章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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